2020-02-09
隨著社會日益發展,法律行業對律師的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提高本所律師專業技術水平,開闊視野,拓展思維,適應新的業務發展需求,2019年12月28日,北京理馳律師事務所全體員工開展了為期7天的日本游學之旅。這次的游學目的地為京都和大阪。京都是日本人的精神故鄉,日本文化的源點,是日本的文化象征之地。而大阪也是近畿地區經濟、文化的中心地,曾是古都·副都。此行,在學習和了解日本法律體系的同時,我們還感受了日本當地的文化氛圍,參觀了京都大大小小的寺廟、古跡、景點,更深刻地了解了日本的文化和風俗習慣,干凈整潔的日本街道、公共設施,還有禮貌守規則的當地百姓,都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有許多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接著說說日本法律體系, 眾所周知,日本是以中華法系為基礎的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發展至今,已成為將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有機融合的獨具特色的法律體系。雖然,對日本法屬于何種法系定位問題尚有爭論,但不可否認的是,日本法在進行法律移植方面是一個成功的范例。從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發展軌跡看,其主要經歷了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確立時期、近代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展時期、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法律制度的變化時期及當代日本法律制度的完善時期四個階段,各個階段又有其時代特點。
一、中為己用——以中華法系為基礎的古代封建法律制度
綜觀日本古代封建時期的法律制度,從體系到內容都深受中國封建法律制度及其法律文化的影響。日本在7世紀以前沒有系統的政治法律制度,公元645年開始的大化革新,確立了以天皇為中心的封建中央集權統治,此后,日本開始全面學習中國的政治法律制度。
二、脫亞入歐——以大陸法系為模式的近代法律制度
(一)導致日本法制西化的直接原因是來自資本主義列強的壓力。
明治維新后,日本要求修改德川幕府與西方列強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西方列強則提出修改條約的前提是日本必須法制西化。在這種壓力下,明治政府組織起草法律,在西方法學家的指導下,短期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典。
1868年標榜“富國強兵、殖產興業、文明開化”的明治維新正是適應了這種要求而進行的。在法律制度方面,當時,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法國法自然成了日本的效仿對象。
1871年,明治政府派出大型使節團出訪考察歐美12個國家。通過考察,明治政府認識到日本與歐美各國的巨大差異,激發了學習和趕上西方的緊迫感。明治政府從19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至1907年,著手進行法典編纂,歷時30多年,頒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典。這些重要法典的起草人幾乎均有留學經驗,他們不僅精通西洋法律文化,而且對日本的國情了解深刻,在將西方法律引進日本、創建近代資產階級法律體系方面,發揮了骨干和橋梁作用。
在日本封建社會后期出現了肯定商業的思想主張,并向著商業立國論的方向發展,這種把儒家道德與商業等經濟活動一致化的倫理思想價值觀念從根本上改變了儒家思想中的重義輕利觀念,成為具有日本式特點的功利主義道德思想價值觀。日本在引進西方法律制度時,經歷了先模仿后反省的過程。
三、嫁接引進——借鑒英美法系內容的現代法律制度
憲法規定,天皇不掌握實權,與英國國王的象征性地位類似。議會由參、眾兩院組成,議員由選舉產生,行使立法權、財政權、監督權和國政調查權;內閣不再對天皇起輔弼作用,是只對議會負責的最高行政機關;司法權屬于法院。
(二)在保障基本人權方面,美國法的影響極大。
如憲法第13條中“所有國民,作為個人得到尊重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國民權利”之規定,完全取自于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中的規定。
(四)在各部門法方面,廣泛吸收了美國法的內容。
如:仿效美國刑法制度制定了《緩刑者保護觀察法》(1950年)、《預防犯罪更生法》(1950年);以美國法為模式制定了《勞動關系調整法》(1946年)、《證券交易法》(1948年);吸收美國公司法中的一些原則和制度,即實行授權資本制度,對董事的選任采用“適任原則”,加強股份公司經理及董事會的作用,提高股票持有者的地位等,改革和重建日本經濟;在訴訟制度上,采用了美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吸收了英美法的庭審中的對抗制,在審判程序上體現了以當事人主義為原則,同時保留了原有職權主義的一些做法。
二戰后的日本憲法受美國法的影響,廢止了行政法院,實行司法國家的原理,即圍繞行政權的訴訟由普通法院來審理。但是,在此后行政法的發展過程中,日本卻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訴訟程序方面,有別于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明確強調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性質上不同,法院審理行政爭訟案件類似于法國,適用獨立的行政訴訟程序。
訴訟法方面,二戰后,日本的刑事訴訟制度在原有的大陸法系職權主義訴訟格局之中,引進和吸收了許多英美法系當事入主義的訴訟制度和原則,但又沒有完全實現徹底的當事人主義化,形成了獨特的混合型刑事訴訟制度,如:在審判程序上采用交叉詢問方式,體現了以當事人主義為基本原則,同時保留了原有職權主義的一些做法的特點;引進了英美法中具有當事人主義性質的訴因制度,但對其吸收并不徹底,等等。其創新的內容主要有:完善爭點和證據整理程序;擴充和完善收集證據的手段和程序;改革交叉詢問制度;創設小額訴訟制度;改革最高法院的上訴制度。綜觀日本法的歷史變化過程,可以看出當代日本法的發展特點主要有:
注釋與參考文獻:
李秀清、管建強:《日本法律發達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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